疱疹公益
公益行动         公益文章        
一夜情或嫖娼而感染了艾滋病,是否要责任自负?
发布时间:2019-09-22     浏览量:1394    新闻来源:
 

11月3日,据相关媒体报道,肯尼亚有名19岁的女孩,在参加派对时与一名陌生男子发生关系,后来发现自己竟染上了艾滋。 女孩绝望地找到男人质问,可对方却死不承认。女孩一度崩溃到想要自杀,但是后来却突然改变了主意:她决定报复更多的男人,让他们为此付出代价。 于是,之后的3个多月里,她与324名男生发生关系,年龄在20-40岁不等,有学生,也有已婚人士。更可怕的是,他们却浑然不知,直到被曝光出来,这时已经过去3个多月了,在这90多天里,300多名男性在不之情的情况下,继续进行二次传播……

2017年12月1日报道,我国艾滋病患者的人数高达71.8万,全国仍有20到40万感染者未被发现。 并且就2018年第二季度的艾滋病病毒感染人群统计,通过性传播的人数占93.1%,尤其是大学生群体。

这个新闻是真是假暂且不论,但是,考虑到我国近年艾滋病的高发态势,这种事情可能离我们并不遥远。我们从法律上谈谈这个问题吧。

如果一个人明知道自己有艾滋,故意传染给他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

首先,可以明确的回答,构成犯罪,即便不是故意,也有可能构成过失犯罪。

其次,具体何种罪名,要分情况而定。

比如说,类似的新闻其实并不少,曾经在意大利有名意大利男子患有艾滋病,他就直接感染了30多名女性。这种行为,是构成故意杀人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答案可能是,两罪都不构成,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

所谓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而且这种对他人生命的威胁,通常是现实而确定的。这就好比拿剧毒的毒药去杀人,中毒者的生命受到了现实而确定的危险,此时,定故意杀人罪争议并不大,即便中毒者侥幸存活下来,也算作故意杀人罪未遂。

但是,法律的确是属于上层建筑,医学属于生产力,医学进步,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律的确也会跟着发生调整。对于艾滋病毒而言,首先,其目前为止,的确都是无法治愈的,属于绝症;其次,目前的医学,如果发现的早,配合治疗,的确可以较好的控制艾滋病毒在患者体内的肆虐。这也就意味着,感染他人并不会带来马上的死亡结果,患者可能会经历一个非常漫长的过程,甚至像NBA球星魔术师约翰逊那样,1991年查出体内携带艾滋病毒,同年11月退役,至今已经生龙活虎的活了27年。当然,并不是每个人都有魔术师约翰逊那种经济条件和身体素质,但是艾滋病相比其他直接导致人死亡的毒药,的确属于两种性质的物品,因此,有观点认为,传染艾滋病一方的行为人应该是定故意伤害罪。


另外,还要考虑到我国的社会风俗,在有的国家,如果是因为一夜情、嫖娼等感染艾滋,可能是责任自负。

一夜情或嫖娼等感染艾滋,责任自负

而我国至少从表面上依然是一个相对道德保守的国家,虽然艾滋病感染增速较高,但艾滋病的传染还没有泛滥到成为常识的程度(性病倒有可能,比如如果因为嫖娼感染性病,属于常识范围内的活该行为)。因此,如果适用我国的国情的话,笔者认为感染者有告知的义务,如果在明确知道自己携带艾滋病毒的情况下,故意感染他人,则可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何种情况下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当然,有人问,如果通过一夜情的方式感染多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投放危险物质罪?这两个有点难,因为这两个罪都是以不特定的公众为侵害对象,一夜情的方式,从单次来看依然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很难达到不特定的公众的程序,即便是聚众淫乱,所谓的“众”也极有可能是有特定关系群体之间。因此,此种一夜情方式传播无法治愈的疾病的行为,根据国内部分学者的观点,应该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所以,如果是通过血液制品、器械传播,可能是对不特定公众的危害,但是如果是通过性方式传播,笔者认为,很难构成针对不特定的公众,只能构成对特定的部分人的故意伤害罪。

免责声明:本文转自互联网及其他微信公众平台,由“疱疹之家”整理发布,主要目的在于分享传播,让更多的患者获取资讯,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权益或者版权请及时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