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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 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实施情况的报告
发布时间:2019-09-19     浏览量:712    新闻来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传染病防治工作是重要的民生工程,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时代发展前沿和国家战略全局高度,把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战略地位,提出了实施健康中国战略。习近平总书记针对卫生与健康工作包括传染病的防治工作,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坚定不移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坚持防治结合、联防联控、群防群控,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全生命周期的卫生与健康服务”。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于今年5月至7月对传染病防治法进行了执法检查。这次执法检查充分体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围绕国家发展战略大局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开展监督工作这一重要思路,同时也是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推动健康中国建设的重要举措。现在,我代表执法检查组向常委会作报告。

一、执法检查的工作情况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这次传染病防治法执法检查高度重视,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作出重要批示,指出 “检查组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精心准备,突出重点,深入基层,了解实情,督促有关方面切实抓好传染病防治工作,进一步落实好传染病防治法的各项规定,更好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切实推动健康中国建设。”根据这一指示精神,教科文卫委员会前期召集国务院相关部门进行座谈,初步了解相关情况,协助常委会做好执法检查有关工作,并于4月份赴河南、湖北开展了调研工作。在此基础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紧密结合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和当前传染病防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十项重点检查内容,并成立传染病防治法执法检查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艾力更·依明巴海、陈竺、蔡达峰任组长,教科文卫委员会主任委员李学勇任副组长,成员包括信春鹰等10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教科文卫委员会委员,同时还邀请14位全国人大代表参加。

    5月3日,执法检查组召开了第一次全体会议,对执法检查作了具体部署。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农业农村部、教育部、财政部等4个部门负责同志在会上作了有关工作汇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有关负责同志出席会议并提供书面汇报材料。5月至7月,执法检查组分为四个小组,由四位副委员长带队,分别赴内蒙古、吉林、福建、广东、四川、云南、陕西、新疆等8个省(区)开展执法检查。各检查小组在工作中,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深入基层,力求通过执法检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改进工作,共检查了24个市(州、县),召开了18场地方座谈会和专题汇报会,听取了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情况汇报;实地查看13家医院,16家省市区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3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11所中小学、幼儿园。各执法检查组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深入调查了解了传染病防治法的实施情况,分别形成了分组报告。在汇总各方面情况后,形成了执法检查报告(稿)。7月25日,执法检查组召开第二次全体会议,讨论执法检查报告(稿),同时听取了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对执法检查报告(稿)作出进一步修改完善。

二、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的基本情况

    检查组认为,传染病防治法自颁布实施以来,对我国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地方各级政府认真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在健全体系、提升能力、完善机制、强化保障等方面,积极采取措施,不断加大力度,传染病防治工作取得明显成效。检查过程中,各地普遍反映,“传染病防治法是一部好法、管用的法”。近年来,由于依法防控,措施得当,全国没有发生传染病的大规模暴发流行。

(一)法律宣传普及活动广泛开展

    国务院及有关部门认真组织学习传染病防治法,努力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传染病防治的法治氛围,引导和动员广大群众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政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普及工作,定期通过各种媒体、健康讲座等形式向公众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充分发挥爱国卫生运动优势,通过开展环境卫生整治、病媒生物防控、卫生城市城镇创建等活动,宣传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治相关部门加强对工作人员的法律法规培训和知识普及、技能培训。这些法律宣传普及活动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二)配套法规和标准体系建设逐步完善

    推进传染病防治的配套法规、部门规章和制度建设。国务院修订了《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政策文件,修订了《血站管理办法》、《消毒管理办法》等与传染病防治密切相关的部门规章。制定和修订了相关标准,其中包括18项传染病诊断相关标准,14项病媒生物控制相关标准,12项医院感染控制标准。各省(区、市)也相继出台多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进一步健全传染病防治各项制度,为依法依规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发挥重要作用。

(三)各项防控措施取得积极效果

    一是国务院将重大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国务院印发或多个部门联合印发了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病毒性肝炎等“十三五”防治规划。卫生部门与重点省份就包虫病、艾滋病、血吸虫病等防治工作建立省部联动或区域联防联控机制。二是国务院逐年加大财政投入。如2013年至2017年,中央财政对实施免疫规划和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包虫病防治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的专项补助资金由56亿元增加到96亿元,年均增长14.4%;中央财政通过基建投资支持地方疾控中心建设,累计安排补助资金136亿元,使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基础设施条件得到明显改善。三是针对重大传染病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政策,将耐多药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大病保障范围,医疗费用予以减免。同时,还实施了包括传染病防治在内的健康扶贫工程。四是加强传染病防治的科技支撑,实施艾滋病和病毒性肝炎等传染病防治科技重大专项,在监测检测、预警溯源、应急救治等方面取得了突破性进展。

    上述这些措施取得了积极的效果。据统计,近年来,全国传染病疫情总体形势稳中有降。甲乙类传染病年报告发病率、死亡率分别控制在227/10万和1.42/10万以下,平均年报告发病率较上一个五年下降11%。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持续保持在90%以上,防控儿童乙肝病毒感染取得突出成就,艾滋病全国整体疫情控制在低流行水平,结核病死亡率稳步下降,绝大部分疫苗所针对的传染病发病率降至历史最低水平。成功应对了人感染H7N9禽流感等新发传染病及中东呼吸综合征、寨卡病毒病和黄热病等输入性疫情,未发生传染病大规模流行。2015年广东省面对全国第一例输入性中东呼吸综合征,反应迅速,措施得力,及时有效控制疫情,取得良好的社会反响。

(四)防控能力和水平明显提高

    省、市、县三级卫生监督网络进一步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分类监督综合评价工作全面推进,围绕传染病综合管理、疫情报告和控制、医疗废物处置等8项内容,实施分类监管、综合评价和跟踪问效。国务院积极推进传染病防治信息化建设,建立了传染病动态监测大数据监测分析平台。我国已建成世界上最大规模的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100%实现传染病网络直报,传染病报告时效从过去的5天缩短为4小时,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网络报告率达96%,基层医疗机构网络报告率为85%,传染病漏报率持续下降。生物安全实验室建设取得明显进展,三级实验室已达41家,今年1月我国首个生物安全四级实验室开始运行,标志着我国已具备较为完善的高致病性病原检测和研究的安全防护能力。突发急性传染病快速检测技术大幅度提高,已经具备在72小时内检测300余种病原体的能力。突发疫情的应对能力持续加强,在23个省份布局建立的4类37支国家卫生应急队伍,已成为有效应对国内外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突发事件的骨干力量。

(五)部门协作、依法监督得到加强

    各级政府初步建立了联防联控机制,卫生、农业、海关、交通运输等部门共同协作,在应对人畜共患传染病、口岸公共卫生事件等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一些历史上鼠疫等重点传染病流行省份还建立了区域联防联控机制。相关部门认真履职,加强对传染病防治相关工作的监督。卫生部门充分发挥监督执法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作用,以问题为导向,开展医疗废物处置等专项监督检查,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努力改进对药品质量的监管;教育部门将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学校专项督导检查内容,严防严控学校传染病风险;农业部门每年对重大动物疫情的防治工作进行专门部署并开展检查等。

三、法律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传染病防治形势依然严峻、任务仍然艰巨

    当前,传统传染病威胁持续存在,新发传染病不断出现,防治传染病面临双重挑战的基本格局没有改变。一是人口跨境、跨区域大规模流动加剧传染病传播风险,流动人口容易成为传染病易感人群,防治措施难以完全落实。例如,据呼和浩特海关反映,经常在内蒙古口岸从事跨境运输的外籍交通行业从业人员病毒性肝炎、梅毒等传染病总体患病率高达30%,境内传染风险很大。二是活畜、活禽的调运,缺乏有效的检疫监管措施,易造成人畜共患病的传播蔓延。三是不安全性行为的增加导致艾滋病、梅毒等性传播疾病蔓延的趋势未得到有效遏制。据统计,目前全国艾滋病总体上虽然呈低流行态势,但感染人数持续上升,经性传播已是主要传播途径,以2017年第二季度为例,全国经性途径传播占比为93.7%。四是生态环境的破坏,使一些新病种的出现逐年加快,传染病防治情况愈加复杂,传染病防治难度持续增加。五是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新发传染病和埃博拉出血热等输入性传染病的隐患时刻存在,几乎每1至2年就有新的疫情出现,且难以早期发现和处置,病死率较高,严重威胁着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应当清醒地看到,我国整体传染病防治能力和水平还有待提升,一些重大传染病的发病率还比较高,一些地区和一些重大传染病的防治基础还不牢固,传染病患者的救治和保障水平还比较有限。同时,地区之间、城乡之间的防治能力还存在比较明显的差距,特别是一些贫困地区、基层地区的防治工作存在不少隐患。

(二)传染病防治工作存在薄弱环节

    第一,疾控机构的能力与承担的职责不相适应。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八条对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传染病预防控制中应当履行职责作出八项具体规定。但在检查中,各地普遍反映,一些基层疾控机构基础设施落后、检测设备缺乏、业务能力有待提高等问题较为突出。例如新疆霍尔果斯作为重要口岸城市,目前无专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相关工作和基本公共卫生职能由市人民医院的一个科室负责,传染病监测检验能力明显不足。同时,一些地方的市、县级疾控机构实验室能力远未达到国家标准,与日益繁重的传染病防治任务不相适应,影响了基层传染病防治执法能力和水平。例如,云南省的县级疾控机构实验室设备平均达标率仅为58.49%。

    第二,人员队伍建设亟待加强。多地反映,部分疾控机构特别是基层人员编制多年来未做过调整,无法满足现有工作的需要,一些疾控机构人员和医疗机构从事传染病专业医务人员队伍不稳定,近年人才流失比较严重。例如,四川甘孜州疾控中心近年来引进本科生26人,已有14人辞职,泸定县引进本科生3人,有2人辞职。

    第三,基层网底不牢,传染病防治能力比较脆弱,对疫情的及早发现、及时报告、妥善处置等能力有限。各地普遍反映,学校、托幼机构专业卫生人员配备不足,与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规定的600∶1的标准差距较大,相当数量的中小学没有按规定设置校医室或保健室。有的学校主体责任意识不强,防治措施不到位,加之专业人员缺乏、能力不足,学生聚集性疫情时有发生。例如,2017年7月至11月,湖南桃江县四中发生校园结核病聚集疫情,共报告患者83例。疫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有关单位责任不落实,学校未建立晨午检、因病缺课登记和病因追踪制度,学生密度大,教室通风不良;教育部门对学校传染病防控重视不够;疾控机构和医疗机构没有认真追踪患者真实信息,分析疫情;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事件响应不及时,没有及时提供筛查和处置经费。此次事件中的有关负责人已受到党纪政纪处理。又如,广东省有些地区的病毒性肝炎、肺结核发病率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第四,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存在隐患。近年来我国人感染人畜共患传染病病例不断增多,严重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例如,最近以来,我国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陆续发生了人感染炭疽病疫情,对此要高度警惕,积极应对。检查发现,一些基层动物疫病防治机构基础设施、实验室诊断检测能力和队伍力量薄弱,影响了动物疫情监测和防治工作全面开展,不能适应我国动物疫病病种多、病原复杂、流行范围广的特点。在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条关于“动物防疫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及时互相通报动物间和人间发生的人畜共患传染病疫情以及相关信息”的规定方面存在差距,有些地方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对动物疫病和人畜共患病存在瞒报、漏报、推诿扯皮问题。同时,近年来我国城乡各地养犬数量大量增加,犬只伤人、致死事件时有发生。据统计,2017年狂犬病居全国传染病报告死亡数第四位,发病516例,死亡502例。虽然多地出台了犬只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但职责涉及农业、公安、卫生等多个部门,存在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衔接有漏洞,一些制度如办理养犬证和动物疫苗接种等规定流于形式,监管部门重事后处置、轻事前监管等问题,人民群众对此反映强烈。

(三)少数生产经营企业还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少数传染病防治相关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法制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和质量意识淡薄,甚至违法违规、涉嫌犯罪,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造成极大威胁。例如,不久前发生的长春长生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违法违规生产疫苗案件就是一个典型案例。我国药品管理法已对药品(包括疫苗)的生产经营作出明确法律规定,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五条也规定:“用于预防接种的疫苗必须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但该企业却公然违反法律和相关法规、制度的规定,逐利枉法,违反国家药品标准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在生产人用冻干狂犬病疫苗过程中,存在擅自变更生产工艺、编造虚假生产检验记录、销毁证据等违法行为,情节严重,性质恶劣,涉嫌犯罪,必须彻底查清真相,依法从重处罚,切实加强监管,保障人民健康。

(四)相关保障措施落实不到位

    部分地区经费保障机制不健全,还没有完全建立传染病防治长期、稳定的投入保障机制,存在“财神跟着瘟神走”的现象,影响了防治工作的可持续发展。一些地方特别是部分经济欠发达地区,对公共卫生服务事业投入不足,疾控机构的人员和运行经费未能完全纳入财政预算,防治人员津贴得不到落实,人畜共患病源头防控保障不够。陕西省疾控中心缺乏相应的水电等日常维护经费,各项资金缺口每年约1800万元。部分保障政策不衔接,不落地。例如2017年发改委财政部印发通知,要求自2017年4月1日起全面取消疾控机构卫生检测费、预防性体检费和委托性卫生防疫费等三项收费,通知中提出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但相关政策未能衔接,地方财政补助未能到位,对疾控机构日常运转造成较大影响。许多地方反映财政补助资金至今未能到位。

    医疗机构承担了大量传染病防治任务,因缺乏明确的补偿机制或政策,只能依靠医疗业务收入进行补偿,以医养防,挫伤了公立医院开展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积极性。部分传染病医院生存比较困难,缺乏符合传染病防治工作特点的特殊补偿政策。重大传染病患者的救治费用保障水平还比较有限。一些地方虽然出台了政策将结核病等重大传染病纳入医疗保障范畴,但保障水平不高。以结核病为例,一些地方普通肺结核门诊治疗费用没有纳入报销范围。耐多药结核病虽然纳入了新农合重大疾病保障范围,但由于治疗总费用高(约8至10万元),按照政策报销比例,一些患者自付费用仍超过其承受能力,结果造成治疗中断。这也是我国结核病患者发现和治疗率偏低的主要原因之一。

(五)传染病防治的法制建设还不完善

    执法检查发现,传染病防治法部分条款已经不能适应当前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实际需要。例如,新突发传染病发生时密切接触者的隔离缺乏明确法律依据,不能依法采取强制隔离措施及时控制其流行;该法部分条款有义务规定没有法律后果,法律责任部分有些条款存在处罚过轻、违法成本低、警示作用不强、操作性弱等情况。1991年制定的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一直未作修改,相关内容同样存在与形势和需要不相适应的问题。另外,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滞后。如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是上世纪80年代制定的,一直沿用至今,未对内容进行过实质性修改。目前境内发现外籍传染病患者,相关的防治和管理等措施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是1990年经国务院批准,由原国家教委、卫生部发布并实施的,距今已近30年,许多规定已不适应当前工作实际。还有一些部门规章出台较早,与传染病防治现实工作脱节,需要抓紧修订。在疫苗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还存在制度缺陷,需要抓紧完善。

(六)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普及不够深入

    相关部门缺乏更为积极、有效的宣传手段,与广泛发挥全社会力量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目标还有较大差距。很多社会公众对传染病防治法及传染病防治知识缺乏了解,主动防治意识不强,一些不正确的健康知识、观点和做法在部分地方和人群中流行,有关部门对此要高度重视,有针对性地积极应对。对传染病防治法第十条关于开展预防传染病的健康教育方面的规定还没有落实到位,传染病防治宣传的力度和效果有待加强。传染病防治相关单位在对其工作人员进行传染病防治知识、技能培训以及预防院内感染有关规定等方面还存在差距。部分医务人员对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不了解,传染病主动防治意识不足。一些学校未全面落实关于对学生进行健康知识和传染病预防知识的教育方面的规定。

(七)体制机制建设有待加强

    相关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重点环节、重点措施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不够经常化,还缺乏力度,责任落实不到位。例如,吉林长春长生公司问题疫苗案件就暴露出监管部门对违法违规生产、流通等环节的监管仍然存在漏洞,地方政府和监管部门失职失察,个别工作人员严重渎职。卫生部门对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应当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的六项监督检查职责需要进一步强化。有些地方的传染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需要完善。一些地区主要是针对重大传染病疫情暴发而设立的该机制,在无疫情或疫情低发时期,各部门缺乏信息沟通共享等机制,部门间日常信息通报、疫情会商和协同处置配合等方面有待加强。对一些需要多部门联合防治的人畜共患传染病,如布鲁氏菌病、包虫病等,关口前移的工作力度不够,缺乏积极的协同配合。在一些地区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发生传染病疫情时,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可以进入传染病疫点、疫区进行调查、采集样本、技术分析和检验”及第四十条关于必要时可采取紧急措施的规定方面在现实中存在不顺畅、不及时的情况。有的地方疾控机构只有在公安或畜牧兽医部门的支持配合下才能进入疫点、疫区。

    产生上述七个方面问题的主要原因:一是有的地方政府还没有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未能处理好传染病防治工作与经济社会持续、健康、稳定发展之间的关系;没有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把传染病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切实可行的传染病防治规划并组织实施。二是一些地方政府部门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新形势认识不足,对法律理解掌握不透彻,对法律规定的一些重要责任落实不到位。三是一些地方政府特别是县级政府由于财政困难等原因,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保障水平不高,特别是对基层网底的防控能力建设重视不够,影响了传染病防治整体效果。四是少数企业守法生产经营意识差,道德诚信缺失,唯利是图,有法不依,规章制度流于形式,导致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危害人民健康。

四、进一步深入贯彻传染病防治法的建议

    针对这次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检查组对进一步贯彻实施传染病防治法提出以下建议:

(一)强化政府领导,进一步落实传染病防治责任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传染病防治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卫生与健康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要依法落实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领导责任、保障责任、协调责任和监督责任,加大传染病防治工作力度,推动各项任务的落实。进一步推进政府领导、部门协作、联防联控、全社会参与的传染病防治机制建设,切实防止重大传染病流行。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督促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卫生监督机构依法落实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各项职责,实现预防、治疗和监督管理有效衔接。要注重加大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严格落实传染病防治法中关于追究法律责任的各项规定。

(二)巩固和提高传染病防治保障水平

    继续加强财政保障力度。特别是要加强对基层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支持和保障力度,把加强各级特别是基层疾控机构能力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各级政府要落实对公立医院的投入责任,支持其加强传染病防治能力建设,落实其承担传染病防治任务的经费补偿,加大对人畜共患病防治工作的支持保障力度。改革和逐步完善患者医疗保障政策,减轻传染病患者医疗费用负担。加大特定传染病困难人群的医疗救助,将患严重特定传染病的困难人群纳入救助范围。进一步加强国家传染病防治科技支撑,重点开展防治策略和关键技术研究、药物与疫苗等重点产品研制、传染病防治效果评价等应用性研究。优先支持西部、民族、边境、贫困地区传染病防治机构基础设施建设,配置必要的检验检测设备。进一步加强综合监督体系建设,提高传染病防治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促进传染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到位。加强卫生应急指挥、管理、协同、预案等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

(三)加强传染病的重点防控措施

    要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推动关口前移,科学防控。一是大力抓好基层的疫情监测和报告。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严格实施国家和省市有关疾病监测与报告的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传染病监测与报告制度。同时,城市社区、农村乡村的卫生机构要不断强化传染病防治意识。疾控和医疗机构要通过高效运转的传染病疫情监测和报告体系,准确掌握疫情动态,做到早预防,早发现,早干预。二是改革和完善疫苗管理体制,巩固和提高国家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率。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吉林长春长生生物疫苗案件的重要批示精神和8月16日的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精神,始终把疫苗的安全和质量放在第一位,强化疫苗生产、流通和使用的全链条监管,全方位、全周期地加大监管力度,形成安全管理的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加强制度建设,依法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为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把好关。要继续落实好免疫规划任务,提高基础免疫接种率和接种质量,消除免疫空白,尤其要抓好流动儿童的接种工作。要健全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调整机制,遴选部分质量安全、效益突出、财政可负担的第二类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三是针对重点领域和疾病采取更为积极的措施。要提升艾滋病检测和抗病毒治疗质量,全面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艾滋病的防治工作,采取预防、控制措施,防止艾滋病的传播”的规定;提高结核病患者特别是耐多药结核病患者的保障水平,扩大规范化诊治覆盖面,提高患者发现率和治愈率;明确牵头部门,农业、卫生、公安等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形成合力,切实加强对社会反映强烈的养犬问题的管理,降低狂犬病的发病率。要加大对学校、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支持和监督力度,落实各项防治制度。四是积极采取措施应对人畜共患病的严峻形势,加强对活畜禽饲养、宰杀、运输和销售的全链条监管,加大疫情监测力度,加强部门协作,提高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水平。五是加强临床医务人员传染病知识培训和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的规范运作,提升临床医务人员的传染病诊断、监测、预警能力。重视加强传染病专科医院能力建设,充分发挥其在传染病防治中的特殊作用。六是注重抓好生态环境、大型工程项目以及血站、饮用水、食品生产和销售等各个环节的传染病防治工作。

(四)抓紧完善传染病防治法治建设

    抓紧研究修订传染病防治法、国境卫生检疫法等相关法律。建议国务院抓紧修订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行政法规,与当前的传染病防治工作形势相衔接。例如,学校卫生工作条例要进一步明确学校与当地医疗卫生机构职责,理顺关系,形成防治合力。认真研究地方所提建议。如在相关法律法规中明确对故意传播艾滋病等重大传染病的法律责任、约束手段或追究办法;明确医疗卫生机构和艾滋病、梅毒等传染病患者的强制告知义务,保护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在华外籍传染病病例管理;明确传染病人密切接触者强制隔离的标准和补偿办法;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学校所在地疾控机构负责学校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充分利用医院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资源,采用购买服务等方式,补充学校卫生人员不足问题等。建议进一步完善疫苗管理的相关制度规则,明晰和落实监管责任,明确监管事权,建立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加大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知识宣传力度,增强普法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人民群众的传染病防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五)加大对边境地区、口岸地区传染病防治工作的支持力度

    随着大规模人员流动和国际贸易往来增多,疾病跨境传播风险增高,传染病防治任务更加繁重。我国一些边境地区与多国接壤,边民往来频繁;一些口岸地区对外开放程度高、商业贸易往来频繁。近年来,输入性霍乱、艾滋病、脊髓灰质炎、登革热、疟疾等传染病时有发生。对此,应高度重视,积极采取防治措施。同时,部分边境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总体水平不高,地方财力薄弱,难以独立支撑传染病防治体系建设和应对严峻的传染病防治形势。例如,新疆的南疆是结核病的重点防治区域,目前没有一家传染病医院。建议中央财政加大对边境地区的传染病防治投入,支持地方统筹利用转移支付资金,加强防治体系建设,保障工作经费,筑牢防止输入性传染病的第一道防线,服务国家发展大局。

传染病防治工作责任重大,意义深远。我们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健康中国战略的决策部署,从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出发,站在维护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的高度,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增强法治意识,抓好、抓实传染病防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以上报告,请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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